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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小长假,但不少人仍需坚守岗位。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4月4日清明节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4月2日、3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4月2日(星期一)至4日(星期三,清明节)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4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2日、3日与3月31日、4月1日调休,为公休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也由58.85元提高到66.67元。
如果在清明节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2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