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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21日专电(记者涂铭、李江涛)花先生携女儿乘飞机外出旅游,没想国航更换机型,乘机过程中飞机设备漏水造成其重要文件被浸泡及衣物被污染,事后,花先生以国航涉嫌欺诈将国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倍购票款796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记者21日从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花先生诉称,他于2012年1月22日购买机票2张携女儿去日本办事旅游。在国航代售处购买机票时,花先生告知代售处自己腰椎曾受过伤,希望能乘坐宽体客机。售票处同意并确认出了电子客票机型为波音767、777宽体客机两种机型。然而,2012年2月10日,花先生乘机时发现,国航已将当次航班机型更换为窄小机型波音737,并且事先并未告知他本人,于是他要求国航退票或改签,但均未获同意。在乘机过程中,该航班还发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浸泡。花先生认为,被告国航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国航向他双倍赔偿机票款796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诉讼费由国航承担。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民用航空法均不涉及对于航班机型变更的赔偿,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航班的机型问题,国航已在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设有“运输总条件”一栏,并明确指出“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国航认为针对机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