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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市民反映个别社会团体强制收费、捐款等情况,广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收费进行规范。
近年来经常出现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公告费、评估费、培训费和集资、捐款,有的行政机关还将行政许可或审批前置业务,转由有关社会团体协会办理并收取费用等问题。对此,《通知》明确,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执行,不得在目录以外擅自立项进行收费。此外,社会团体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性收费,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通知》规定: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而且,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强制向企业收取公告费、集资、捐款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等级、验证、年鉴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