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国航更换机型被指欺诈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乘客腰椎受过伤特意订大飞机机票

  腰椎受过伤的花先生出国旅游,特意订了大飞机的机票,不料登机后发现机型变更,还出现漏水。他认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航)欺诈,起诉索赔双倍机票款及精神损失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花先生诉称,他于今年1月22日购买两张机票,携女儿去日本办事、旅游。在国航代售处购买机票时,他强调自己腰椎曾受过伤,售票处于是同意并确认出了机型为波音767、777宽体客机的电子客票。该两种机型飞行稳定性好,出厂时间短,故障率低。然而,2月10日,从东京飞往北京时,国航私自更换为窄小机型波音737,并未告知他,且该机型稳定性差、设备差,还发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浸泡。当他得知更改为窄小机型时,曾要求国航退票或改签,但对方均未同意。花先生认为,国航构成欺诈,请求判令国航双倍赔偿他的机票款796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开庭时,国航辩称,按照相关法规,均不涉及对于航班机型变更的赔偿,花先生要求双倍赔偿机票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航班的机型问题,国航称在其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设有“运输总条件”一栏,并明确指出“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航认为,针对机型,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国航对于航班机型的变更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对于花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国航也认为无法律根据,称相关法规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航请求法院驳回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裴晓兰)

热词:

  • 国航
  • 飞行稳定性
  • 机票款
  • 索赔
  • 腰椎
  • 精神损害赔偿
  • 双倍赔偿
  • 此案
  • 欺诈行为
  • 航班机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