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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赔矫枉过正?学界共识:保障第三方更重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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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吸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向受害人赔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必须赔!尽管有观点认为这种司法判决或许有些矫枉过正,但学界专家、律师均表示,交强险对第三者的保障高于一切。

  醉驾撞人保险也要赔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要不要赔,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而按照最新司法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均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醉酒驾车撞人也要保险公司赔,这也许会让一些本来害怕酒驾、醉驾的人有恃无恐,提高酒驾事故率,这样的法律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最新司法解释一出,立即有网友在论坛上表示担忧,他们担心这样的司法判决是对酒驾、毒驾的纵容。

  专家称不存在矫枉过正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告诉记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就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权益而设,因此,不管是被保险人吸毒、酒驾,只要造成第三者伤害,都应该进行赔付。虽然可能会有一点负面作用,但保障第三者是最重要的。”

  “如果是交强险,不管任何情况都应该按照《道路安全法》第76条去执行,不应该存在例外。”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针对新司法解释可能造成的一些负面作用,应该由其他法律去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不是通过交强险。

  “目前北京市场上多数保险公司针对酒驾事故都是进行赔付的,只有部分小保险公司不赔付,而吸毒驾车等事故目前还十分少见,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基本不会对保险市场造成太大影响。”国内某大型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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