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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陈芳将自己的房屋一房二卖被发现,经过诉讼,房子被法院判给了买房人。在上诉期间,陈芳又隐瞒房屋被冻结的事实,再次将房子出售。石景山法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前后两次一房二卖,前一次只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一次却触犯了刑法,违约与犯法的界限在哪呢?
2010年9月,陈芳将自己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套房屋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公司出售。巧的是,这套房子在同一天的上下午被两位买主分别以50万和51万元买下了。更巧的是,两位买主是朋友,互相介绍自己买房的情况竟发现俩人买了同一套房。
发现陈芳的一房二卖行为后,两位买主找到她评理。陈芳以50万卖亏了反悔为由,当即退了其中一位买主的钱,承诺将房子卖给出价51万的买家刘晨。可此后,刘晨催着过户,陈芳却一直拖着。事实上,陈芳利用这段时间,欲将卖出的房子抵押借款。买房人刘晨发现后,生怕陈芳耍花招,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陈芳配合过户。
经刘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房屋的交易手续,审理后判决陈芳将房子过户到刘晨名下。陈芳提出上诉,并在此期间隐瞒房屋已被法院裁定冻结交易手续,而且一审已经判给他人的事实,又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再次卖给他人,骗得购房款50万元。在陈芳卖房后5天,一中院判决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上,陈芳辩称自己就是不想卖房给刘晨,才再次出售。而且她根本不知道房子被法院冻结,卖房时她已经告诉买主,这套房子涉及诉讼尚未结案,不存在诈骗。
然而在证据面前,陈芳的辩解没法站住脚。在法院的冻结通知书上,有陈芳的亲笔签名;因为不满冻结裁定,她甚至专门起诉过。而买房人也作证说,陈芳从未说过房子涉诉,如果她明确告知,傻子也不敢买这种房子。
石景山法院认为,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依法冻结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外追访
民事还是刑事
区别在是否能履行合同
陈芳前后两次一房二卖,为什么会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结果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分析说,区分一房二卖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主要看产权人能否履行合同,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王律师说,房主卖房如果仅仅是因为觉得卖亏了反悔,涨价再卖并解除前一份合同,仍然是在一套房子换取一份利益的基础上,也只履行了一份合同,这只能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只有一套房子却签订多个合同,收了几份钱,事实上根本不能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又没有退钱,那么其主观就显示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恶意。
此外,法院一旦裁定冻结,不经依法解除,房产便不得私自交易。陈芳隐瞒不说,明知道房产已经出售过,法院一审也判决了,房子被冻结不可能过户给买房人,履行不了合同还签订合同,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