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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客户李某,男,年届不惑,是某企业管理人员。2008年7月,李某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综合性保险产品“卓越人生”,其中包含《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年缴保费9000余元。
在购买前,李某忐忑地告诉寿险公司,自己患有轻微的脂肪肝,不知道能不能参保,经过寿险公司体检,证实李某所言属实,但可以通过加费参保,年缴保费增加2000余元。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李某深知保险的重要性,他很高兴自己在患病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参保,而且加费也不高,当即毫不犹豫地购买了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8月,李某因为连日劳累,突然感到胸骨疼痛、气短,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经过十余天的治疗,李某的身体转危为安。
出院后,李某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及住院费用补偿。寿险公司接到李某的申请后,迅速展开理赔审核工作。根据客户提供的住院病历,结合险种责任等信息,寿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已经详细告知了自身健康情况,也按照寿险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体检,并加费承保了保单。故审核重点应为李某本次所患疾病是否符合重大疾病条款约定及投保前是否有相关疾病。经过寿险公司核实,李某所患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无既往未告知病史,于是迅速做出理赔决定,根据保险合同给付李某重疾保险金50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等。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李某在投保时向寿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自身存在的疾病,经过寿险公司审核,通过加收一定数额保险费予以承保。这也符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正由于李某的诚信投保,使得最终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寿险公司快速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