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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上调30元 调整后达每月14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1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钱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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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了后,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均有了不同程度提高,新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上调30元

  本次调整后,宁波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月110元调整为每月140元。

  对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另予增发每月20元。

  对未满60周岁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调整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宁波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每人每月45元;其他县(市)区每人每月15元。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相关标准。

  参保缴费标准也有相应调整

  宁波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上,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调整,调整后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为每月600元、550元、500元三档。

  参保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具体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60000元,2档43000元,3档260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标准则按年龄段进行了详细划分。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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