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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被铲车撞断中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07: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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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杨克元)汪先生在莘庄龙之梦购物广场装修时被铲车撞伤致中指骨折。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分包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近3万元,总承包人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碧峰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0年8月,龙之梦广场商场公共区域装饰工程上述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合同载明,因施工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装饰公司承担。来自安徽省芜湖市的汪先生经人介绍,来到龙之梦地下二层的上海星密码美发沙龙处做室内装修。2010年12月3日,在搬运脚手架过程中,手部受伤。派出所出具公安接警详细警情载明,主要情节“铲车撞伤人,手部受伤”等。经鉴定,汪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左中指中节骨折,现左中指活动受限,双手丧失功能未达5%。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汪先生将上述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建筑公司和碧峰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汪先生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建筑公司。

  装饰公司辩称,公司虽在龙之梦地下二层进行公共部位装修,但并没有铲车,也没有租用他人铲车。建筑公司辩称,汪先生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汪先生是在为小业主做内部装修,如果确实在施工的话,建筑责任也已转移。碧峰公司辩称,其只负责规划设计,工地主要由总包方负责。

  法院认为,公安接警详细警情单与协议书等已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汪先生确系在龙之梦工地因第三人驾驶的铲车受到伤害。对于“不使用铲车”、“事发时责任已转移给小业主”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并据此推定铲车系为装饰公司施工所用。事发后建筑公司派员出面与汪先生签署《协议书》,确认由装饰公司对汪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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