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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取消对黑车暂扣法规被指矫枉过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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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云南省决定不再对无证运营的“黑车”实施暂扣。“对黑车采取暂扣措施,实际上是有上位法依据的。云南做此修改,不好理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评价。

  删除暂扣“黑车”条款

  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实施,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对有关省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措施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云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修改了6件规章、2件文件。其中,尤以取消对“黑车”的暂扣措施最引人关注。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这一规定实施不到4个月,即被删除。

  扣“黑车”有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条又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毫无疑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暂扣“黑车”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该行政法规是允许对“黑车”予以暂扣的。云南为何要删除该规定?《法制日报》记者多次致电云南省政府法制办,未得到任何答复。一位姓董的工作人员最后表示,他们对此问题不作答复。

  杨伟东分析,既然“黑车”暂扣有行政法规依据,云南此举并不容易理解。云南省对此强制措施的弃用,即使是先行一步,也不合适。

  多地仍对“黑车”实施暂扣

  客运市场中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也即“黑车”问题,是合法客运经营者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

  今年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发生在去年11月正规客车业主为保护运营线路不被“黑车”侵占的砸车伤人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正规车主维权不当触犯法律,从另一个方面也凸现了“黑车”问题的严重性。

  “黑车”问题是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整治的重点。罚款、扣车通常是各地治理“黑车”的主要手段。更有观点认为,“黑车”猖獗是个“顽症”,罚款带有弹性,不足以震慑“黑车”,不如采取统一扣车的方式,这才能对“黑车”车主釜底抽薪。

  就在云南取消对“黑车”的暂扣强制措施以后,各地在整治“黑车”执法中,频频采用暂扣措施。通过搜索百度新闻很容易就能查到相关新闻。

  有关专家认为,在行政强制措施的清理中,由于理解有差异,工作成果可能千差万别。为了防止法规规章清理中矫枉过正,国务院法制办应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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