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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例“瘦肉精”犯罪案件,被告人于某、杨某犯生产有毒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与一年有期徒刑,并均被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系养牛专业户,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育肥牛的情况下,却仍于2011年6月份购入盐酸克伦特罗粉剂,对长势不良的6头育肥牛进行添加饲喂。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于某将四头喂过盐酸克伦特罗的育肥牛以14400元的价格出售,对余下长势不好的两头牛继续饲喂。经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抽样检测检验,被告人于某饲养的育肥牛含盐酸克伦特罗的量为0.9ng/ml,该样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规定。宽甸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被告人于某饲养的31头育肥牛依法扣押,并做了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
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到养殖饲料中喂养供人食用的牲畜的情况下,仍购入约0.5千克的盐酸克伦特罗,并将该药品添加到饲料中喂食自己饲养的肉牛。2011年12月1日,经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饲养的牛尿液样本中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生产有毒食品定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卢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