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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廉租房和公租房可“并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2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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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刘志峰: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并轨”

  新华网上海3月28日电(记者魏宗凯、王蕾)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刘志峰28日在“第四届中国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建议,今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合并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实行“市场定价(或叫准市场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

  刘志峰认为,在建设过程中,可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提高运营效率,运营管理主体可以与建设主体相分离。具体定价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刘志峰建议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给予租金补贴。将保障对象依收入水平划分为几个档次,家庭收入越低,补贴越多。对收入较高的家庭,补贴较少或不补贴。如北京市前不久公开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意见时,曾考虑按收入水平分6档给予补贴,最高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达95%,最低10%。

  “租赁服务和政府补贴分别实施、平行操作、有机结合”。刘志峰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受托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和管理,按市场机制运营,依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政府(或用工单位)向承租人发放的租赁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房租,可以直接划到受托运营机构或出租人的账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也可以到市场上租赁相应标准的住房,并申请租赁补贴。

  刘志峰认为,这样做基本保证了投资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也体现了差额补贴原则,承租人困难程度不同,补贴程度也不同,较好地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另外,政府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有利于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补贴金额,形成退出机制。而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引导社会资金和社会房源参与,在建房上可以少投入,这样就能将一次性大投入变成分期性小投入,有助于减轻政府即期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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