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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办法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信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信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