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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称,自今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今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