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福建不合格教师全部备案 被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再认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1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讯 昨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我省近期将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将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而教师资格一旦被撤销,5年内严禁重新为其认定资格。

  三种情形人员 须上报备案

  通知称,我省将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进行备案。

  备案对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一)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三)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在4月底前对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4月15日前,各高等学校要将人员名单汇报给省教育厅。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高校负责人的责任。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应将人员名单报给原发证机关。

  被撤销教师资格 5年内不得再认定

  通知表示,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同时,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将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进行备案。经审批确认的备案对象,信息系统将自动按规定限制其今后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热词: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 教师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制度
  • 教师管理
  • 教育教学能力
  • 中职学校
  • 备案工作
  • 教师法
  • 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