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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邦公司”)申请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裁定,对申请人富邦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该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双方当事人。
富邦公司之前曾以唯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唯冠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其尚有固定资产及“IPAD”商标等资产可以清偿债务,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经查认为,“IPAD”商标注册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唯冠公司仍系“IPAD”商标的权利人。目前,唯冠公司名下无形资产之一的“IPAD”商标未作评估,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不能认定唯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公司的申请。
据悉,2010年11月,深圳中级法院对唯冠与富邦保险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险支付867.97万美元。再加上一审案件受理费和延迟履行金,共计约人民币6000万元。
半年后,深圳盐田区法院在对唯冠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其查封、处理的财产都已被用来抵押贷款,而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据此认为唯冠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险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宣告深圳唯冠破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记者/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