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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悉,“12·1”爆炸案嫌犯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等3名被告人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0年10月以来,王海剑在学习了制造爆炸物的方法、购买了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后,开始非法制造爆炸物,并与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
2011年7月,王海剑向被告人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得到二被告人同意。3人经多次预谋,确定了各自分工并实施了到目标银行踩点等准备工作。
2011年12月1日,王海剑独自携带爆炸物至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藏匿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2.7万元。
市中级法院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