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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4月1日电(记者周润健、帅安宁)从4月1日起,天津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达13%。
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通知》说,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充分考虑到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这是天津市第16次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7.5元,比原标准6.7元增加0.8元。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通知》明确表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对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也在调整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