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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可参与新股询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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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宣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表明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正式启动,新一轮发行改革方案中,不少改革内容和发行定价相关,以实现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个人投资者首次被列入可询价行列当中。六方面做出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证监会共对六方面做出了修订。其中包括: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调整询价范围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此外还提高了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增加上市公司流通股

  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此外,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

  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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