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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收费有了"明白账" 福建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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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4月4日电(记者 沈汝发)近年来,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的纷争时有发生。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对此出台规定,明确了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的标准。

  ——违章车拖走不能收费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事故被拖车停车费可减免

  福建省物价局要求,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的车辆放在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停车费,具体减免金额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收费范围限制在拖车费和吊车费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包括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路政部门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需要清障的车辆有超载的按实际载货吨位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清障费。

  ——收费前需事先告知

  福建省物价局要求,高速公路清障单位自行实施车辆清障时,清障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路政人员应当事人委托联系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应督促社会救援机构按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否则应取消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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