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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济南市民杨先生驾驶私家车到陕西办事,沿西宝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前方刚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辆半挂车追尾相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先生先后支付半挂车损失、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自己私家车的施救费用共计3890元。车辆拖回济南后,杨先生委托济南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认定车辆损失86520元。据此,杨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各项损失。由于在理赔事宜上与保险公司达不成一致,杨先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杨先生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可以证明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据此理赔。保险公司答辩,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不能具体核定车辆损失,无法进行理赔。
仲裁庭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杨先生提交的车辆损失相关资料予以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拍照、拆检、询价、定损的相应程序。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核损程序。双方就车辆损失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必须提交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特别是应提交被保险车辆的维修清单、拆检照片、维修发票,以证明确系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实际损失。但杨先生并未提交拆检照片和维修发票。在缺乏拆检照片和维修发票且车辆未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定损失的情况下,杨先生仅仅依据其单方委托的价格认证书,无法证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对于杨先生请求的车辆损失保险金86520元未予支持。
济南仲裁提醒广大车主,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如果双方对定损数额有争议,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损失认定。同时,要注意保存车辆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