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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城于2012年4月5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4份《执行通知书》([2012]锦执字第00029号至00032号)。其内容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08-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于2012年4月6日前履行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公司将偿还所欠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合计6900万元及利息。如果公司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法院将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此案进展及对公司利润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