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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为鼓励发展科普事业,部分科普单位从今年起三年内将继续享受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税收优惠。
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涉及已曝光已冲洗的相关摄影硬片及软片、电影胶片,以及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等近二十个税则号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