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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妹合伙非法集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彩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查明,被告人王彩平,女,1982年出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彩平伙同其兄王光林(在逃)以购买厂房、购置房产、开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
2010年1月王彩平与王光林开始进行期货投资,自2010年1月至10月,王彩平骗取郑某等15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011多万元。王彩平与王光林并没有偿还能力,却将大部分骗取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与黄金,并造成巨额亏损。至案发时,除支付利息580余万元外,仍有94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归还。2010年11月23日,王彩平与部分被害人协商不成被扭送至永中派出所。
庭审期间,王彩平辩称自己没有虚构借款理由,是被害人主动将钱放到自己这边收取利息的。一辩护人称王彩平投资期货等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犯罪。另一辩护人称她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王彩平、王光林分别以购买厂房、购置房产、开担保公司的名义向自己等人借款,但王彩平和王光林事实上将大部分集资款投入期货和黄金投资,属于虚构借款理由、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募集资金。王彩平与王光林的自有资金与二人的集资金额相差甚远,二人在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集资款用于期货、黄金等高风险行业,在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时,仍大肆向被害人借款并转而投资黄金,在2010年9月份短短一个月内又造成三千余万元的亏损,最终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近亿元,因此,足以认定王彩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彩平伙同王光林募集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彩平与王光林主观上明知对方向他人借款,仍共同使用二人的集资款进行期货和黄金交易,王彩平亦应对共同的集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