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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为中企赴美上市“大开门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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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前签署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 pstartO ur Business Startups A ct,以下简称“JO BS法案”),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纽交所”)4月9日发布详细解读报告,称该法案简化了中小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程序,降低了中小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将有助于吸引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更多中小企业在美国上市。

  “我们很高兴看到总统先生签署了这一项即将推动美国新兴企业融资活动的法案。……降低新兴企业进入IPO市场的准入门槛,将为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正是JO BS法案实现了这一点。”IPO专案组负责人及ScaleV enturePartners董事总经理K ate M itchell表示。

  来自安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全球IPO活动锐减,截至3月29日共有IPO交易157宗,募集资金143亿美元,募资额较上年同期(296总交易,募资466亿美元)下降69%,为2009年第二季度(82宗IPO,募资104亿美元)以来的最低水平。在上述157宗交易中,香港、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然名列全球募资额前五大市场之列。一季度,亚洲各证券交易所的IPO活动占全球IPO募资总额的47%,其中84宗交易已完成,募集资金67亿美元。相比之下,在美国各证券交易所完成的IPO,则只有32宗,总共募资48亿美元,占全球IPO总募资额为34%。分析人士称,“JO BS法案”或将提升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热度。

  纽交所方面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JO BS法案主要针对最近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低于10亿美元的公司,简化了上市流程并放宽信息披露要求。按照JO BS法案,绝大部分中国公司,都适用于此法案。这对计划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将是一大利好。

  纽交所报告显示,JO B S对促进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注册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在准备阶段再次适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 C)秘密递交。此前所有外国公司上市材料为秘密递交,但在2011年12月修改为公开递交;第二,上市五年后才需要满足萨班法案404条款的合规要求。此前所有公司都需要在IPO之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进行404条款的审计;第三,允许上市过程中公司和投资银行研究分析师、潜在投资者进行接触。此前针对所有公司有诸多限制;第四,允许投资银行研究分析师在俗称“静默期”期间发表研究报告。此前规定针对所有公司,在IPO 45天之后才可以发布研究报告;第五,在招股书中只提供两年的审计财务数据。此前规定所有公司都需提供三年的审计数据。

  长期从事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法务工作的律师陈良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上述五项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财务和法务压力。JO BS法案的相关新规定,给上市后的中国企业预留了缓冲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美国市场的规则。

  美国投资机构C olum biaC apital投资经理张超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JO B S法案的相关新规,将打消中国企业美国市场法务“水土不服”的担忧,或将重燃中国企业赴美IPO的热情。张超进一步解释,美国市场的融资效果毋庸置疑,而此次JO B S法案中的新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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