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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应由上级法院裁决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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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确认了拆迁中的“司法执行”原则,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甚至是开发商自行实施强拆引发激烈对抗的局面,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和规范了“司法执行”原则。

  《规定》就征收补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从而为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扰,公正审查案件提供了相应依据。但是,《规定》能否为基层法院完全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从而公正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存有疑问。因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均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他们很难作出有悖于地方行政机关利益的决定。

  很明显,像征地拆迁这样的敏感案件,如果还是放在本地法院来执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将带来许多问题,要么法院违背地方政府的决定,造成其他工作很难开展;要么法院听从地方政府,为地方政府野蛮强拆“背书”,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损害司法公信力,也引发无穷尽的“涉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可以借鉴浙江省台州市中院的经验,将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从而破解“民告官”的难题,也实行上提一级管辖或者异地管辖。

  具体操作可以制定如下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查或者指定异地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执行的裁决;如果同意执行的,则交由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交由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此,能确保排除地方政府对于此类案件的干扰,确保审查和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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