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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无"校车标牌"车辆禁止用作校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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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记者 朱津津)中国国务院今日在网上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明确提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满足五个条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之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表示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指出,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除此之外,校车还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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