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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孩打架,双方家长为使自己的孩子不“吃亏”,竟上前“帮忙”,结果一家被打得头部重伤,一家获刑又赔钱。10日,江苏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滨海县某超市门前与受害者金某因双方小孩打架的事发生纠缠,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在纠缠的过程中,何某打了金某面部一拳,后又踢金某胸部一脚,致金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金某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念其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