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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五项举措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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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缓解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问题,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五项金融财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的有利时机,推动石家庄、保定、唐山、燕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试点资格。

  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最近一年为河北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70%以上的银行,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成立一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实县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减轻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股权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每年通过监测、评比和考核,确定并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提高案件执行率。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成效作为评选金融贡献奖和金融生态市、县的主要依据,按照新增融资额和风险控制等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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