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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现金形式发放差旅费应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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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卢云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卢云补充称,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两处以上收入缴个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今日参加在线访谈时表示,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上缴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己选择。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有网友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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