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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社局: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将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6: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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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近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提醒广大欠费单位及时缴费。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3月3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欠费及滞纳金数额,并主动及时清缴;经审查确认确有清缴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并提供担保,然后按《延期缴费协议书》清缴。对依法催告仍不申请确认欠费数额、不及时清缴欠费或没有依法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的用人单位,根据“不缴费、不记录个人账户权益、不计算缴费年限”的政策,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中止。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欠费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及依法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自行清缴。拒不清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法申请强制征收,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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