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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住建部已启动前期工作。据记者了解,《条例》修订工作争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其中,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将继续扩大。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一直受到关注。《条例》曾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后,又增加了一项用途———租房。尽管如此,住房公积金“休眠”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2.1万亿元。在笔者看来,与其让巨额公积金“休眠”,不如“救急”,尽量让缴纳人有条件支取。
民革中央的一项调研显示:虽然月月缴费,但每年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群比例仅占缴费者的两三成。按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只有在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就意味着,大量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和普通工薪阶层,面对虚高的房价,从根本上丧失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机会,住房公积金变相为“定期存款”,只有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兑现、全部取出。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保障职能。而且这一“定期存款”的利息要远远低于同等情况下的银行利息,职工将为此遭受利益损失。
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是一种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目前房价过高,普通工薪阶层无力购买。另一方面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用范围过于狭窄有关。越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难怪有人批评住房公积金已渐成富人俱乐部,助富而不济贫。笔者认为,让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有条件地提取出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是住房公积金人性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和必然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条例》修订的方向和思路应当是,适当放宽公积金的支取条件,不能仅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要扩大到生产、生活、消费等领域的大额支出上。毕竟住房公积金在性质上归缴纳人所有,他们才是真正的主人,具有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