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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
“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杜金富昨日指出,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杜金富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杜金富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作主要有:
一是完善法规与制度框架。2012年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是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信用标准。在个人主体识别用居民身份证号的基础上,2012年全面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识别标识。同时,推进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和各部门可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三是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
四是逐步完成信用信息分类。完成制定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尽细致的分类,确定信用信息使用范围。
第二阶段主要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体系。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的政务信用信息档案体系,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共享覆盖各类主体。二是完善各征信系统,实现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三是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应用信用信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在行政管理行为中,切实体现对诚信相关内容的考量,奖优罚劣,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四是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杜金富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主要有: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他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需求应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保障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建设资金需求。各地方、各行业要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经费纳入本级(或本部门)预算,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