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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炒房赚炒股亏不能互相抵免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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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能再提高吗?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啊!”一位网友如是提问。

  对此卢云表示,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个税监管。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拥有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钱生钱”或“物生钱”,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股息收益等,涵盖各种投资如实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涵盖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对于网友提到的一系列其他疑问,卢云也予以了详细解答。

  有网友提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对此卢云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他还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应予以征收。”卢云补充说。

  “月饼税”在去年中秋时节引起多方争论,就个人福利应该如何纳税的问题,卢云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国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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