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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酝酿扩大资源税范围 水资源税成新热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10: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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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继计征方式和税率标准调整之后,部分地方正积极探索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甘肃等省份拟将地下水等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内。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将再度提速。

  记者了解到,继2月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之后,部分省份正酝酿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地下水、地热水等水资源开征资源税。

  甘肃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撰文指出,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资源税普遍征收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保护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研究开征资源税,是发展经济、扩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经过调查测算,已经提出拟对地下水、地热水等开征资源税,对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 

  甘肃酝酿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非偶然,国家已授权省一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原矿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以矿泉水为例,西藏自治区从2007年起就已将天然矿泉水资源列入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对其按销售数量依3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记者从水利部门了解到,目前,水资源费是体现水资源稀缺性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但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中存在着种种问题:首先,工业用水方面,是按各企业抽水水泵流量核定水资源费从量计征,但目前征收难度较大,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缴费意识不强;其次,生活用水方面,基本上由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所有自来水用户在缴纳水费时即已经缴纳了水资源费,但这个标准相当低,低水价实际上鼓励了水资源的高消费;三是发电用水方面,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标准也偏低。由于水资源费属于行政规费类收费,因此它有所有规费类收费存在的弊端,即执法刚性不强,缴费人缴费意识淡薄,《水法》的执行力度还不强,特别是工业用水计量装置难以推广,因此费改税势在必行。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室主任杨志勇接受《经济参考报》专访时表示,水资源费如果改成水资源税,那么征管将严格许多。但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在把握好提高税负的总方向的同时,也应在政策上奖惩并用,对再生水等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行为更多给予鼓励政策,以达到资源节约的目的。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表示,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对于在生产上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政府应当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的压力;对于居民而言,政府应及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必需消费。

  分析人士认为,部分地方拟征收水资源税,意味着新一轮资源税改革走向纵深。 

  据悉,去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此次修改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税负水平,同时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 

  今年早些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有色金属矿原矿中的锡矿石、钼矿石以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菱镁矿、滑石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均有所上调。 

  随后,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改革除提高部分现有税目的资源税税率标准、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外,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也是大势所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考虑将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说,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等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此方向扩大,而且考虑到水资源浪费情况严重,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征收范围的。(记者 文婧 王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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