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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校车安全条例舍弃3年过渡期更符合实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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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4月13日上午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间,为广大网友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焦点问题。中新网记者 张龙云 摄

  中新网4月13日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间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焦点问题。她指出,《条例》舍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专用校车三年使用过渡期的规定更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由各省来制定过渡期,比全国一刀切更符合中国实际,也能兼顾到各省的特殊性。

  王敬波认为,中国地域广阔,而且城乡差异非常大,各地方的差异也非常大。在经济发达地区,校车的运营成本即使比较高,政府都有财力支持。但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相对来说财力较弱,如果都使用专用校车,可能财力上难以承担。

  她说,原来征求意见稿是一刀切,统一规定三年。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相对来说公共教育、公共交通都不发达,如果用专用校车,不仅财力上难以承受,一些道路也不适合专用校车行驶。专门由各省来制定一个过渡期,比全国一刀切可能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能够兼顾到各省的一些特殊性。

  但王敬波也提出,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些地方以此作借口来拖延实施《条例》,一些地方可能出于自己的考虑,没有实施动力。

  她指出,对该问题,《条例》中有两个条文可起到足够约束作用。第一个是在第三条当中明确规定的,对于不能够就近上下学,不能保证就近入学的,公共交通又不能满足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为学生来提供校车服务。这明确规定政府责任的底线。对于这样一些地区,如果政府没有提供校车服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此外,还有相应的条款,如果出了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负总责,如果因为地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政策的转化,将来会有行政问责问题,这对于各地方的行政首长可能也是一个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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