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信息保护 《指南》尚未止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5: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工信部正式宣布,《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已编制完成,现正待审议、批准。(据新华社)

  有分析说,个人信息泄露之所以难以遏止,主要原因是难以查到泄露的源头。想想也有道理,这个社会几乎到处在索取人的个人信息——办银行卡办贷款买保险的时候、买火车票飞机票的时候、注册网上用户名的时候、发劳务费和稿费的时候……

  甚至小区办张进门卡、商店办张会员卡乃至餐厅请你填张意见表,都要身份证或手机号,有的还要家庭住址。想起来要把个人信息告诉这么多陌生人,真是步步惊心,不知道什么时候没留神,就让人钻了空子。

  当然,作为信息主体,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拒绝透露。代价也是有的,本该属于你的利益,有可能就没了。因为对方无法确认,你就是那个唯一。

  在这个时候,除了自己多长心眼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作为靠山。例如工信部《指南》里的这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用完要删除。

  只是《指南》不见得有法律效力,实现这样一条,更多的要靠自觉。如果真想有所限制,则必须要有法律条文来解决: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索取个人信息,可以索取怎样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导致利益受损,应该怎样认定责任,等等。

  《指南》还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和“敏感”两类,“一般”信息主体可以“默许同意”使用,不反对即有效;“敏感”信息则必须“明示同意”。现在还无法获知分类采取的是什么原则,但人们知道的是,即便是获取了身份证号、手机号、QQ号这样的“一般”信息,都有可能引发小广告轰炸甚至诈骗,引发网络密码被窃,那么“默许同意”真的是可取的吗?是否应该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任何信息的获取,特别是一些商家或机构索取证件复印件,都要有主体的签字和用途说明?

  其实,对个人信息有再多的保护,都不一定能完全奏效,就好比一个人把钱包捂得多严实,都未必能完全杜绝丢钱。原因就是,有人在想尽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以牟利。

  所以,在保护个人信息这件事情上,还真应该来点“本末倒置”,一方面有《指南》,还要有比《指南》更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们获取信息的行为,源头要清爽;另一方面,重点仍旧该在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利益链上,特别是打击那些利益链的末端,让那些建立在盗取个人信息基础上的生意做不成。“尾巴”才是重点。

  好多年了,手机上的垃圾短信、推销员们的骚扰电话屡禁不止,人人喊打人人没辙。其实这就是个风向标,证明个人信息泄露的状况并无好转,证明立法的力度不够,执法的决心不强。什么时候这些东西消失了,耳根清净了,通讯公司不靠这个完成利润指标了,才能表明个人信息保护上了台阶。这任务还真不是工信部的《指南》能完成得了的。(本报评论员 程赤兵)

热词:

  • 指南
  • 个人信息
  • 信息保护
  • 信息的获取
  • 信息安全技术
  • 一般
  • 尾巴
  • 敏感
  • 步步惊心
  • 垃圾短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