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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浙江车主舒江荣在闯黄灯吃罚单后,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将当地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4月6日,这起备受关注的首例“闯黄灯”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原告败诉,闯黄灯系违法。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原告车主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对此,当地法院则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该条文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安全驾驶的立法目的。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而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有68.27%被调查者选择黄灯通行不处罚,另外31.73%的被调查者认为因为“闯黄灯”行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甚至交通事故,所以“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