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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水利部有关部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和“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的要求,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农田水利和水利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日前,记者就《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和主要精神等有关问题采访了水利部财务司巡视员高军。
破解水利项目金融信贷和偿还难题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等要求。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水利工作,陈雷部长、矫勇副部长、周英副部长也多次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将中央的这一具体要求落到实处。2011年以来,水利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了多次调研。通过充分调研和分析,各部门和单位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支持水利的核心在于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今年3月,七部门联合出台了《意见》,明确要求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意见》强调要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对金融机构加强和提升水利信贷支持和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产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并对加强水利信贷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担保、还款来源、贴息、风险补偿等金融支持水利工作的几个核心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问:《意见》主要解决金融支持水利的哪些核心问题?
答:长期以来,水利投入以财政资金为主,水利建设受国家财力规模制约。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要实现中央提出的水利跨越式发展战略,必须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等社会资金,多渠道解决水利投入不足的问题。在当前金融监管形势下,由于水利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的行业性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水利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水利项目获得银行信贷的准入问题,即“借”的问题,二是水利项目贷款的偿还问题,即“还”的问题。《意见》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立足水利行业性质,结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特别是在融资主体和还款来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加大符合水利行业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图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明确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融资平台支持水利
问:如何理解《意见》中提到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答:由于水利项目具有公益性、分散性等特点,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以水利投融资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融资平台,以平台为载体,从而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是水利获得金融支持的基础措施和根本途径。
2010年以来,国家为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偿债风险日益加大等问题,连续发出文件,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进行规范清理,一些地方政府的水利融资平台受到波及,部分筹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意见》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立足于水利融资必须借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金融监管要求,对水利融资平台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意见》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水利投融资平台的存在和获得信贷资金的合法性和政策要求。
问:在投融资主体方面,除了地方政府组建的水利投融资平台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哪些其他途径进行融资。
答:除了水利投融资平台外,《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鼓励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主要有: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也可以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兴建经营性水利项目;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还可以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采取“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进行融资。
扩大偿贷来源实现水利信贷政策的重大突破
问:《意见》允许以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规定有何重大意义?
答:一直以来,水利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投入,且目前多数水利融资平台公司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众多需要融资的水利项目在固定的还款来源方面存在暂时性的实际困难,融资目标短期内难以实现,一些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紧迫性水利建设项目难以顺利实施。为此,从解决地方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与财政投入到位存在的时点错位问题出发,《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以及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意见》允许上述三项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这是有关水利信贷政策的重大突破,将为水利融资项目带来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初步统计,2011年共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290亿元,随着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规模将稳定增长;2011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为270亿元,随着各地对计提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也将逐渐扩大;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征收范围将扩大。可以预测,《意见》明确上述三项资金可以作为还款来源,将为水利融资项目带来合法、稳定的现金流。
问:《意见》对水利建设项目融资的抵押担保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了经营性收入以外,《意见》规定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同时,《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水利保险,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
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明确要求
问:目前,水利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意见》在鼓励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水利改革发展服务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多年来,水利行业和金融机构在重大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新形势下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水利的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大对水利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创新水利融资模式和水利发展战略等方面,仍然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有关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意见》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约束激励机制。
问:除了银行信贷资金外,如何吸引其他社会资金进入水利领域支持水利建设?
答:今后一段时间,水利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单纯的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及时满足庞大的水利建设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拓展水利投融资渠道。除了财政资金和直接的信贷资金投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金融政策的引导,吸引更为庞大的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形成财政投入、金融信贷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持水利的新局面。
《意见》提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水利项目;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
财政贴息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领域
问:《意见》强调要继续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这一方面,水利部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财政贴息对于水利项目争取银行信贷支持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杠杆作用,不仅提高了水利项目的信用等级,而且具有较强的资金带动效应。但是,现行财政贴息政策规定,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水利项目仅仅包括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目前水利行业每年所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较小,远远不能满足大规模开展水利建设的需要。为充分发挥财政贴息对水利项目获得信贷支持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结构,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意见》再次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下一步,水利部将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意见》要求,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财政贴息研究,并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贴息资金和政策,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的鼓励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