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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情日起算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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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许多家庭和个人都购买了寿险或非寿险类保险产品,但很多投保人或被保人都不清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的提起诉讼时效有多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本周,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法律专家做客天府早报,与大家分享。

  核定损失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核定损失的时效作了规定,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赔付的时效作了规定,即:“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索赔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分别对非寿险和寿险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即:“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计算不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计算,而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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