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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标牌包装不一致 华联:系工作失误所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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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我母亲在临沂路华联吉买盛买了500元散装德芙牛奶巧克力。购买时,母亲见标牌上注明“2011年7月生产,保质期一年”。但付完钱发现,包装袋上新贴的标签是“包装日期2012年3月,保质期至2013年3月”。母亲怀疑超市故意更改生产日期,以延长保质期,遂向服务台提出质疑,要求“一赔十”。对方称是员工失误,打错标牌,不愿赔偿。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   读者王先生 

  【调查附记】 

  记者致电华联吉买盛浦东临沂店。黄店长表示,包装日期2012年3月是指超市称分量包装的日期,不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确实打错,应该打印为“见包装”(生产商在散装巧克力外包装上印有保质期,与超市标牌一致)。由于电脑设置有误,员工一时没注意造成差错,超市已按内部条例对该名员工处罚。不过,巧克力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因此超市无法满足王先生母亲“一赔十”的要求。3月21日,经南码头工商所调解,超市已将500元退还王母,并额外奖励200元,以感谢她指出超市工作的差错。 

  王先生母亲对巧克力保质期有异议,超市以工作失误为由拒绝“一赔十”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向南码头工商所咨询。负责此事的陈先生表示,根据调查了解,超市外加的错误标签确实是员工失误造成,不是为了遮盖原来的保质期。并且巧克力尚在保质期内,超市没有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等其他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以上并非“一赔十”适用的条件,华联吉买盛浦东临沂店的处理方法合情合理。不过,陈先生补充,超市出现这样的差错确实不应该。工商所会加强监查力度,要求超市重视自我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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