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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在有重大安全违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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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市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

  据安监局介绍,这份意见首次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意见指出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租赁、招投标等生产经营行为中,如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向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向本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通报,预防事故发生。否则出现事故后,上下游企业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上下游将“联手”防控安全隐患,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如不及时向上下游企业通报,将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及企业集中采购时,一般应把供应企业是否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为了推进这一政策落实,本市已经选取了包括危化、建筑、纺织等5大行业10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跟踪,为后期企业以及供应链企业责任立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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