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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出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缴纳标准
国际和地区航班每人次90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征收方式
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在实际操作中,民航发展基金由谁负责征收?航空旅客如何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这位负责人说,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这位负责人强调,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