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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处作为促进调解、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方便保险消费者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
在日前召开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险纠纷调处作为促进调解、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方便保险消费者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推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周延礼表示,要从5方面入手推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一是要全面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到今年9月底,各保监局所在地均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并逐步在所辖地(市)级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有条件、有需求的县级地区要探索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
二是要完善制度,公开程序,规范有效开展保险纠纷调处工作,尽量简化调处工作手续,缩短时限,减轻保险消费者的负担。
三是要加强保险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建立较为稳定的、业务能力较强、道德水准较高、能够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保险纠纷调解员队伍。
四是要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中保险公司的参与度和调解结果的执行力,要使各保险公司都参与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中来,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有关争议。
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社会知晓度,扩大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覆盖面。
周延礼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的督办力度,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据了解,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自2007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运行良好。目前,大多数保监局所在地已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共受理案件12200余件,调解成功104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8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