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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者不识所抓“野货”为何物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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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陈琼珂)听老乡说到海边抓“野货”,可以在市场上卖个好价钱,来沪人员陈某购置网具和诱饵,非法猎捕14只野生鸳鸯。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庭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历来重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糊里糊涂非法捕猎,即便“颗粒无收”,也将面临“意想不到”的严惩。

  去年10月25日深夜,陈某带着网具和“媒鸭”悄悄潜入浦东临港新城滴水湖畔的芦苇荡里。见四下无人,便将两张渔网布撒在丛密的芦苇荡里,并将 “媒鸭”拴在网边。“媒鸭”发出叫声,14只鸳鸯被引诱飞来落入网中。次日清晨6时许,浦东林业管理人员和边防民警联合执法队巡逻至此,将陈某抓获。经鉴定,这14只野生鸳鸯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意想不到的是,陈某竟不认识鸳鸯,还以为它们是“野鸭”。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崇明的两名农民为了给饭店供货,竟毒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3只、绿头鸭16只、斑嘴鸭26只。去年2月9日晚,施某与朱某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毒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1只,野鸭20只。次日中午,二人被警方抓获。据查,去年一二月间,施某与朱某明知崇明东滩系国家级鸟类保护区,仍先后4次实施毒鸟行为。去年7月20日,崇明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施某与朱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参与运输、收购野生动物的顾某、朱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捕猎者,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陈某一案的主审法官王卫民表示,根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鸳鸯6只以上属“情节严重”,非法猎捕鸳鸯10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王卫民表示,我国法律历来重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便未捕获鸳鸯或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但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亦应被定罪科刑。我国1979年《刑法》把非法狩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等,从而为依法严惩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请善待野生动物,非法捕猎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王卫民提醒市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这项资源,既有利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切不可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否则会破坏人类自身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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