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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租9座以下小客车不配驾驶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2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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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申租赁小客车受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的约束,并明确了汽车租赁9座(含9座)以下小客车不得配备驾驶员。 

  北京市对小客车实行调控措施后,汽车租赁市场发展迅猛。截至去年底,北京的租赁车辆从2.1万辆突增到3.2万辆,已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达441家。北京市交通部门今天表示,原有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重申租赁小客车受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的约束。在具体管理上,明确了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新增租赁小客车指标配置的依据之一,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办理新增指标,暂缓办理更新指标。

  《办法》明确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办法》还明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保险救援、服务监督等事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等;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办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承租人可查询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和车辆情况,按需求选择租赁企业和车辆。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可登记并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可以防止骗租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

  《办法》还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对于配备驾驶员的运输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出租汽车中的包车服务予以满足,适用于出租汽车的管理办法。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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