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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昨天公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称,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7年6月发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此次新的征求意见主要进行以下修改:首先,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其次,增加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原则要求。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细化投资基金信息的记录,进一步提高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同时,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交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