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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工资增长基准线 最低不得低于4%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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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太原4月20日电 20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出通知称,2012年该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为22%,增长下线为4%。

  通知要求,“2012年,该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此外特别强调,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此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该省人社厅将在今年二、三季度,在该省范围开展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对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工时制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山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目的是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是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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