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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第一案终审东星再败诉 称将继续申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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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22日从东星集团新闻发言人兰剑敏处获悉,其已经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终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东星集团的上诉,此案二审败诉结果落定。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庭最终将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飞决定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按有关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包括“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职权。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航中南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对东星航空的持续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运行模式,超时飞行、违规放行等事件频发,飞行人员队伍不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安全投入不足,航材储备严重缺乏,维修管理混乱,拖欠飞行员工工资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民航中南局多次责令整改后仍未改善。

  对此,在此案的两次审理中,东星集团始终认为尽管承认当时存在一系列经营管理问题,但这些并不至于受到停飞处理。2008年末,由民航局作出的年度安全检查报告中,虽然对东星航空提出了多达32项的整改要求,但总体评分依然高达94分,符合运营要求。

  东星集团认为,2009年的“停飞令”直接原因是武汉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局发出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东星集团认为这样的“停飞令”并无法律依据。

  但二审法院认为,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飞令”强制性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此,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东星航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上述审判结果,兰剑敏表示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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