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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丁国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备受关注的假冒“脑白金”“黄金搭档”注册商标集团犯罪案被列入其中。
据了解,2009年底,被告人毛某、陈某、吴某、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决定合伙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产品。该4人从被告人孙某处购买了大量伪造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品,雇佣工人在自来水中加入甜蜜素、色素、香精、防腐剂等搅拌后进行灌装、装箱,制成假冒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口服液,销售给谭某、苏某、熊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4320元。谭某等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后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采用伪造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假冒“脑白金”和“黄金搭档”口服液等方式牟取暴利,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假贩假网络,均已构成犯罪,遂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8人判处3年9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至2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在公布时点评指出,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集团化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在制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中形成了从伪造商标标识、包装到生产假冒商品再到销售的“一条龙”犯罪模式,体现了目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倾向。本案判决紧密结合当前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热点,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重击,体现了人民法院绝不姑息、放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